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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rule of law

柏林洪堡大学宪章
发布时间: 2015-10-18

柏林洪堡大学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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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日生效

主译人刘一璇

校阅者陈洪捷

根据2003213日公布的《柏林高等学校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见《法律与法令公报》,第82页),以及根据2004122日公布的《工资改革与调整法》第2条所做修订(见《法律与法令公报》,第484页),柏林洪堡大学全校大会20051122日,表决通过以下章程。如果该章程与《柏林高等学校法》第24-29条、第34-36条、第51-58条、第60-67条、第69-75条以及第83-121条之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该不一致之处通过第7a条对比第137a条被修正。

经学术评议会于20051122日同意,以及校董会于200652日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64条的批准,柏林州政府中负责高校事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90条第1款之规定,于200661日批准柏林洪堡大学的申请,本章程生效。

序言

在我们的时代,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的要求在提高,而大学的资源却在减少。大学的业绩要服从经济标准,大学的结构要服从层级效率的逻辑。而洪堡大学坚持研究与教学的统一、学生与学者的共同体、学术自我负责和自主管理等原则,因为学术离不开自由,自由离不开责任。柏林洪堡大学本此精神修订其章程。

a章州与大学的关系

§1总则

1)大学的人事、经济、预算和财政管理,学费征收以及健康医疗属于国家事务,但由大学统一的管理机构与学术事务一起实施。柏林州对此拥有业务监督权;在下达指令前,校董会可发表意见。若无其他规定,校董会可在国家所委托的领域内向其他机构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指令。

2)柏林州拥有法律监督权,柏林州负责高校事务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56条之规定行使监督权,而且此监督权独立于校长监督权。

3)夏里特一柏林大学医学院是柏林洪堡大学与柏林自由大学共同拥有的法人组织。具体事宜参见州法律文件。

b章校董会

§2校董会的构成与选举

1)柏林洪堡大学校董会是大学的机构,同时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2条第4款第2句的规定,也是柏林州的机构。校董会成员拥有柏林洪堡大学校董之衔。

2)校董会由九名具备投票权的成员组成。柏林州高等学校负责人和柏林洪堡大学校长是校董会的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学术评议会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须经柏林州高等学校负责人批准。新成员由校董会主席任命。大学副校长可列席校董会会议并有发言权。

3)提名权:

——全校大会中的学生、学术助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各自有权提名校董会成员1人,

——全校大会的教师有权提名校董会成员2人,

——柏林工会有权提名1人,

——以柏林雇主协会为代表,柏林经济界有权提名1人。

4)提名者应注意,被提名者必须与柏林洪堡大学在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特殊要求相符合,并且重视环境保护。校董会中男性和女性成员分别不得少于两位。提名者要共同确保这一规定不会总是与特定的提名相联系。除了因职位担任校董会成员外,校董会成员不得为洪堡大学全职工作人员,也不得在州政府、州管理部门或者议会中任职。

5)选举产生的校董会成员任期四年,学生成员任期两年。校董会成员任期结束时,原提名群体根据本章第3条的规定有权提出新的人选。可以连任一次。如果选举未能如期举行,相关校董会成员的任期延长至新选举举行之时。如果选出的校董会成员同时离职,那么在新选举两年后,通过抽签决定哪三位校董离职。

6)选举产生的校董会成员可因其校董会的荣誉性工作获取津贴,其具体数额由学术评议会根据校长的建议决定。

7)如因故不能出席校董会,州政府高等学校主管人可由其国务秘书代表出席,校长可由副校长代表出席。

8)校董会从选举产生的校董中选出一位主席,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如果主席之位提前空缺,可为余下的任期补选一位主席。

9)若无其他规定,校董会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决议;可制定其议事规程。校董会可公开举行会议,第51条第3*所列举的公职人员、其他大学成员以及外来人员均可旁听,校董会必须公布其议程与决议。妇女专员、全体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可列席校董会会议,并有发言权和动议权。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发言权和动议权授予其具体部门的代表。在决定预算时,柏林州议会中各党团或团体的代表均享有发言权和动议权。校董会主席每学期向学术评议会进行一次工作汇报。

10)校董会的日常工作由大学负责安排。

§3校董会的职责

1)校董会的权限如下:

1.确定预算计划;

2.商议中期基建与投资计划;

3.公布结构计划,并在以下情况下决定相关教授招聘过程是否启动,如有校董会成员在会议记录草案呈交后的两周内,根据本章程第5条第1b目第7项之规定对学术评议会的决议表示反对;

4.设立、更改和撤销各学院与研究中心;

5.设立和撤销中心机构,根据本章程第25条之规定,设立、更改、延长和撤销跨学科中心;

6.公布收费条例;

7.提出大学发展的战略方案;

8.在全校大会讨论之后,对校务会的工作总结进行讨论;

9.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88a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10.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决定;

11.根据本章程第13条第2款第1句的规定,在酝酿后提出柏林洪堡大学校长及副校长的人选。根据本章程第13条第2款第5句的规定,在征得多数校董同意的情况下,校董会可以代替妇女专员作出决定;

12.根据《自然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13.在以下情形下,设置和撤销专业设置.如有校董在会议记录草案呈交后的两周内,根据本章程第5条第1b项第8目的规定,对学术评议会的决议表示反对。

2)在上述第1款第1-6项以及第13项的情况下,学术评议会享有提名权。校董会可将提案与修正或指导意见一同返还学术评议会。如果学术评议会已经全票通过提案或者全票驳回校董会的要求和指示,校董会必须与之保持一致;

3)校董会最多可提名三位校长候选人;

4)此外,在涉及委托给大学的国家事务时,校董会负责对基本性事项作出决策。全校大会对新权限的分配职能不受影响;

5)校董会可要求大学领导和大学自治机构委员会向其述职,为柏林州主管高等学校事务的部门、柏林州政府和议会提出建议,并请求其对特定事项进行审查;

6)校董会是最高主管部门,是校长和副校长的主管和人事部门。因此校董会可将其负责的权限委托给校董会主席;

7)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64条的规定,校董会的存在及其决定暂行条例的权限不受影响。

c章学术评议会和全校大会

§4学术评议会的构成

1)学术评议会包括25名拥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为:

1.13名高校教师;

2.4名学术助理人员;

3.4名大学生;

4.4名其他职工。

2)列席会议并具有发言权和动议权的人员如下:

1.校长与副校长;

2.学术评议会各委员会主席;

3.校董会主席;

4.各学院院长;

5.各校级研究中心主任;

6.自然博物馆馆长;

7.部门负责人委员会的代表1人;

8.妇女专员1人;

9.职工代表会的代表1人。

3)如议事规程没有其他规定,学术评议会的会议由校长主持。

§5学术评议会的职责

1)学术评议会的权限如下

a.对以下事项的建议权:

1.公布结构计划;

2.设立、更改和撤销学院与校级研究中心;

3.设立和撤销中心机构,根据本章程第25条之规定,设立、更改、延长和撤销跨学科中心;

4.依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条第2款所述之规定,建立、配备和撤销公司,或者参与以上活动;

5.公布收费条例。

b.对以下事项的决定权:

1.批准大学的预算草案;

2.批准本校与柏林州的高校协议草案;

3.决定各个学院内部的专业划分;

4.公布学院和研究所权限之外的各项章程(收费条例除外);

5.确定招生人数;

6.决定教学、学习、考试的原则以及跨专业的大学考试程序规定;

7.根据结构计划公布教授招聘职位和确定教授岗位要求;如果与结构计划的规定有出入,必须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

8.设置与撤销培养专业;

9.制定促进女性发展的指导方针;

10.设立、配备、发展和分配重大研究项目;

11.委任跨学科中心负责人,批准跨学科中心的规章制度;

12.决定科研、学术和艺术后备力量的原则性问题;

13.授予名誉教授、编外教授和名誉评议会成员头衔,批准各学院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4.决定绩效资金分配的原则。

c.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1.就大学的中期基建和投资计划向校董会提出意见;

2.学院的学习与考试条例;

3.学院的教授聘任名单;

4.研究生院的建立与归属;

5.有关全校的重大原则性事务。

2)当校务会根据本章程第12条第1款之规定使用其权限时,学术评议会可要求其提供最新的信息。

3)学术评议会可制定其议事规程。

§6学术评议会的委员会

1)为了进行决策和支持校务会的工作,学术评议会设立以下常务委员会,分别负责:

1.发展规划;

2.财务预算;

3.科学研究与学术后备力量;

4.教学与学习;

5.媒体;

6.本校地位发展;

7.促进女性发展。

2)教学与学业常务委员会中,学生必须占一半的席位和票数。

3)学术评议会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或者授权工作小组就特殊问题进行调研。

4)学术评议会可以将个别事项或一类事项的决定权授予常务委员会,并可随时收回授权。

§7全校大会的构成

1)全校大会包括61名成员,除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外,还包括:

1.18名教授;

2.6名学术助理人员;

3.6名大学生;

4.6名其他职工。

2)全校大会与学术评议会的成员在同一轮投票中按照不同群体的人数比例选举产生。根据选举产生的61名入围候选人的票数排行,前25名候选人是学术评议会成员,其余的是全校大会成员。如果有一人放弃评议会席位,那么依次顺延,由下一位未进入评议会的最高得票人替补入席。

§8全校大会的职责

全校大会:

——决定章程与选举程序;

——决定将国家授予的新权限授予大学的何种机构;

——在选举之前决定副校长的人数,并根据校董会的建议选举校务成员;

——讨论校务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应学术评议会或校董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提出意见。

§9全校大会的组织

全校大会:

——从全体成员中选举出一个理事会,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45条第1款所述之规定,每一群体必须有两名代表参与理事会;

——根据全校大会理事会的建议选举主席以及一名或几名副主席。

d章大学领导

§10大学领导

1)校务会由校长和34名副校长组成。有关预算、学习与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和投票表决。校长是校务会主席,为其他成员确定基本方针。

2)校长与副校长共同协商职责的分工。代理工作由校务会负责。根据《州财政条例》第9条所述之规定,主管财务的副校长同时也是预算专员。

3)副校长根据学校的方针独立负责其分管领域,领导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大学中心组织与行政部门。其他事务由校务会决定。

§11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若无其他规定,校长为本校的代表。

2)校长负责本校的正常运转,必须为维护或重建秩序作出必要的决策,同时拥有校园管辖权。

3)在不影响本章程第3条第4款所述规定的情况下,大学校长行使行政权力,并且是最高行政机关、人事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校长可将其权限授予他人。

4)如果校董会之外的机构或其他部门有违法的决议和举措,校长有义务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并组织其实施或者将其撤销。如果出现违法的失职行为,校长应亲自下达必要的指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12校务会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1)没有其他机关管辖的大学事务由校务会决定,校务会有义务及时向学术评议会通报此事务。

2)在紧急情况下,校务会可以代替主管机构或本校其他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发布命令,并立即向负责机构进行通报。这些机构的自主决定权不受影响。只要不损害第三人权利,相关机构可以改变或者撤销相关措施。

3)校务会可以授权给夏里特医学院院办或者大学附属医院的理事会,由其代理相关权限。医学院和附属医院的相关事务由其院长或者理事会主席主责。

4)在所有学术自主管理机构的委员会议上,校务会成员均有发言权、知情权和动议权。他们必须熟悉其分管领域的重要事务,特别是重要经费的使用或者相关委员会的决定权权限。

5)校务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校董会和全校大会汇报工作。

§13校务会成员

1)校务会由全校大会根据校董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当选者须获简单多数票,任期五年,而且可以连任。柏林洪堡大学校务会成员当选者,可在两年半后宣布,将在三年后卸任。

2)候选人由校长遴选委员会确定。该委员会由四名校董会的代表和全校大会内部各群体的四名代表组成。主席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副校长的选举中,校长或已选定的校长必须是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妇女专员或者来自师生员工大会的代理委员有权参加会议。遴选委员会所提名的每个职位的候选人中,至少三分之一须为女性,除非妇女专员判定,没有适当的女候选人可供选择。主管学习与教学校长的选举,至少须获得一张学生的选票,否则该选举无效。

3)如果只有一名候选人,并且该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的得票不占绝对多数,必须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有多名候选人,最多可能进行三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以后,只能从排名前二的候选人中再选。

4)如果在其他大学任职的教授当选本校校务会成员,他们可在申请的基础上被聘为本校相应学院的教授。本校的教授或其他人员在当选之后,按现行规定从原职位休假离职。校务会成员的薪水在公务员工资法的基础上根据公法特殊合同执行。

5)与上述第4款之规定相关的谈判在与校董会主席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6)校长由柏林州政府任命,副校长由柏林州政政府中主管高等学校的负责人任命。他们在接受任命后行使职权时维护大学的利益。

7)全校大会可通过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弹劾校务会成员。

e章学院、系所和其他科学机构

§14学院

1)柏林洪堡大学下设学院和其他学术机构。学院是大学的基本组织单位,是集合相关学科、规模适度的单位。学院下设系所。

2)学院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教学、学业与考试、科学研究以及促进青年学术人员的发展等任务。

3)学院由校董会根据学术评议会的建议而设置、更改或者撤销。

4)学院决策机构包括院务委员会、院务会、院长、教学副院长以及其他被授权的委员会。

5)学院下设系所,决策机构包括系务委员会、系所主任,也可设副主任。

6)自2004225日起生效的《柏林洪堡大学自然博物馆条例》适用于自然博物馆,见2004年《法律与法令公报》第94页。

§15学院内授权

1)除了规章和条例规定的情况,个别事项或一类事项的决定权可以委托以下人员或机构:

1.院务委员会授权院长;

2.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由院务委员会授权系务委员会以及校级研究中心;

3.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由院长授权系所主任或副主任;

4.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由系务委员会授权系所主任或副主任。

2)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5条第1款之规定,上述第1款第1项和第4项所述的授权只要有一个群体全体反对就不能实行。如果权限已经转移,必须及时向所委托的机构汇报。

3)可以收回授权。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45条第1款之规定,如果一个群体中的所有人都要求收回权限,那么必须收回上述第1款第1项和第4项所述之授权。

§16院务委员会的规模

1)院务委员会包括13名成员,分别为:

l.7名教授;

2.2名学术助理人员;

3.2名大学生;

4.2名其他职工。

2)下设专业较多的学院,经学术评议会批准,其院务委员会可以扩大至19名成员,分别为:

1.10名教授;

2.3名学术助理人员;

3.3名大学生;

4.3名其他职工。

3)以下人员可以列席院务委员会会议,并有发言权和动议权:

1.校务会成员或校务会委托人员;

2.院务会成员;

3.本章程第24条所规定的系所领导;

4.学生会代表或相关专业学生会代表;

5.人事部门代表;

6.《柏林高等学校法》第59条所规定的妇女专员。

4)不属于该学院的教授,可以在商讨其专业领域内的所有重要事务时发表意见。

5)在不影响《柏林高等学校法>47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在院务委员会就教授聘任人选、青年教授考评、大学执教资格授予,以及执教资格,与博士学位条例的确定等事宜作出决定时,该学院所有全职教师至迟应在会议前两天收到通知,并参与决策;参与决策者应视为在院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代表。《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7条第3款对此同样适用。

§17院务委员会的职责

1)院务委员会的权限如下:

1.公布该院章程;

2.选举和弹劾院长与副院长;

3.就该院下设系所的结构提出建议;

4.制定该院的结构与发展规划;

5.决定该院教学、学习和研究的基本事务,特别是协调教学与研究工作;

6.决定课程设置及课程开设的完整性;

7.决定教授岗位的聘任人选;

8.决定授予大学执教资格;

9.决定对青年教授的考评;

10.根据本章程第27条之规定,决定该院部门一揽子预算、院层岗位的使用、编外劳务人员酬劳的支付,以及事业费用的支配,按照本章程第24条分配给各系所的经费除外;

11.决定该院的教学报告、教学评估报告、学业和考试条例;

12.决定该院的女性促进计划;

13.商议所有涉及全院的问题;

14.决定跨学科中心对学院物力和人力的占用问题;

15.在院务委员会权限所及的方面,与校务会达成目标和工作协议;

16.每年召开一次由该院所有成员参加的全体大会,属于本章程第24条所规定系所结构的学院除外;

17.就名誉头衔的授予提出建议。

2)院务委员会的成员在该院的所有委员会中都享有发言权和动议权。

3)院务委员会可以建立一个假期委员会,以处理紧急事项。

4)院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其议事规程。

5)院务委员会的人事管理权根据本章程第26条而定。

§18院务会

1)学院由院务会领导。院务会至少包括:

1.一名院长;

2.两名副院长;

3.有建议权的行政负责人。

在院务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而且学术评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该院可以只设一名副院长。院务会应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2)院长和副院长由院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院务委员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院长和副院长。院长以及至少一名副院长必须是该院的全职教授;在上述第1款第3句规定的情况下,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副院长。根据第4款所述之规定,副院长必须获得至少一张学生的选票,否则该次选举无效。

3)院务会按照集体原则进行工作,也可以授权其成员完成任务。

4)主管教学和学业的教学副院长,不能兼任考试委员会主席。经院务委员会同意,教学副院长可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将考试委员会主席的权力授予负责教学与学业的系所负责人。

5)依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59条,妇女专员可以参与院务会的商议。

§19院务会的职能

1)院内事物由院务会决策,由其他决策机构负责的事务除外。

2)院务会的任务主要包括:

1.确保教学和考试工作有序进行,为科学研究提供支持;

2.制定预算草案,就院层岗位的安排以及编外劳务人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

3.处理日常的人事与行政事务,但校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主管权限内的事务除外。

此外,人事管理权根据本章程第26条而定。

3)在紧急情况下,院务会可以代替院务委员会发出指令,采取紧急措施。这种紧急决议必须尽早得到院务委员会的许可。院务委员会的自主决定权不受影响。只要不触及第三人的权利,院务委员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紧急决议。

4)院务会成员在该院所有学术自主管理机构的委员会议上都有发言权和动议权。他们有义务通报其职务范围内的重要事务以及为各机构的决策提供信息。

§20院长的职责

院长对内和对外都是学院的代表,他(她)主持院务委员会的工作,并且必须致力于确保该院成员有序完成其本职工作,特别是履行其教学和考试义务。院长有权向院内人员下达人事指令,只要该权限未被分配给教授或院内其他机构。院长必须定期向院务委员会汇报工作。

§21教学副院长的职责

1)教学副院长的中心任务是:

1.就课程设置和外聘教师经费的使用向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落实课程的开设以及确保教学活动按照考试和学习条例有序实施;

2.组织制定考试与学习条例;

3.负责教学评估;

4.完成学院教学报告;

5.与相关专业的学生组织合作,对新生进行入学指导;

6.持续的教学改革。

2)教学副院长是学院教学与学业委员会的当然成员。研究与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学业咨询的学生助理都归教学副院长领导。

3)教学副院长的工作有特殊的津贴。

4)如果学生担任教学副院长之职,将获得薪酬,其学习年限的计算可适当放宽。薪酬金额视工作量以及学院规模而定。学术评议会制定有关细则。

§22学院的专门委员会

1)院务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以支持其工作,进行共商。院务委员会同时确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和持续期限。院务委员会将考试与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权委托给专门委员会;细则参照考试条例和博士学位授予条例。

2)专门委员会成员从院务委员会内各个不同群体的代表中提名产生,其任期不超过院务委员会的任期。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考试委员会的主席不得兼任教学与学业委员会的主席。

3)院务委员会设立教学与学业常设委员会,其中学生占一半的席位与选票。其任务是:

1.为教学副院长和院务委员会就学业和教学的基本问题提供咨询;

2.制定学习条例和考试条例的草案;

3.决定学院教学报告草案;

4.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36条第5款第3项之规定,提供相关活动包括高级教学法活动的有关材料,参与教学评定;

5.教学评估。

如果院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将教学与学业委员会的任务委托给系所,那么系所应设立其教学与学业委员会。

4)教学与学业委员会必须保证,所有专业及其学习与考试条例定期接受评估。第一次评估必须在第一届学生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之后进行。委员会向院务委员会呈交评估报告.就外部评估报告提出意见,提出修订学习和考试条例的修改意见,供院务委员会决策。

5)在科研和学术后备力量专门委员会中,教授和中层教师群体*至少各占三分之一的席位。

6)在进行教授聘任提名的专门委员会中,教授占多数。学术助理人员和学生有权参与委员会,原则上他们平分剩余的席位,但是委员会中学术助理人员与学生的总人数必须少于教授的人数。其他职工可以参与讨论。在教授招聘委员会中女性应当占半数,而且其中至少有两位女性学术成员。

如果院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第28条第2款之规定,并经校长许可至少包括两名外来成员,则不需要外部的鉴定意见。

7)在大学执教资格评定的专门委员会中,除教授外只有获得高校执教资格的成员有表决权。无相应资格的学术助理人员和大学生应具有参与讨论的机会;参与方式根据相关条例而定。

§23共同委员会

1)当多个学院需要面对共同任务时,可设立共同委员会。这也同样适用于不同高校的学院间的合作。

2)参与各方的院务委员会决定共同委员会的任务、工作期限、人员构成和工作程序。

3)学术评议会可要求各学院建立共同委员会。与上述第2款有所出入的是,学术评议会有权在听取相关学院的意见后组建共同委员会。

4)能够为相关合作学院作出有约束性决定的共同委员会,其构成须符合本章程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有关各群体的席位和表决权的规定。本章程第16条第3款的规定也相应适用。每个学院的代表由院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成员群体的提名选出,学院代表可以不是院务委员会的成员。常设共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与所属学院的院务委员会任期一致。替补和补选的委员继续前任委员的任期工作。

5)负责教授招聘提名、大学执教资格以及执教资格条例与博士学位授予条例的共同委员会应服从本章程第22条第6款的规定。本章程第16章第5条的规定也相应有效。

6)共同委员会可以与校级研究中心相结合。

7)当一个公共委员会被授权负责专业设置时,必须在决议中明确,参与各院的教学和学业由哪个委员会负责。

§24学院的系所

1)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75条之规定,系所由执行主任领导。与上述第一句有所出入的是,院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组成系所领导班子,具体包括一名执行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在这种情况下,一名系所领导成员主管教学与学业。

2)执行主任在系务会决议基础上进行领导和管理。主任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代替系所委员会采取紧急措施,发布指令。紧急决议必须尽早得到系务委员会的确认。系务委员会的自主决定权不受影响。只要不影响第三人权利,系务委员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紧急决议。根据本章程第15条之规定,可以将进一步的权限授予执行主任。按照本章程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将管理教学与学业的权限授予副主任。

3)系务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5条第1款之规定,系务委员会应包括四名教授以及其他群体代表各一名。与上述第一句有所出入的是,院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建议,确定系务委员会的人员结构比为7:2:2:2。如果一个系所只有三名教授,那么在系务委员会上,教授的投票要加权乘以因数4/3;如果只有两名教授,那么教授的投票要加权乘以2,如果特殊情况仅一名教授,则加权乘以4

4)系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执行主任、副主任,即系务委员会成员。执行主任和一名副主任必须是该系所的全职教授。主管教学与学业事务的系所领导必须获得至少一张学生的选票,否则该次选举无效。系所领导在院务委员会中有发言权和提议权。系所领导可以凭借三分之二多数弹劾其成员。

5)系务委员会决定系所的基本事务,包括分配职位、编外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教授的事业费用使用。根据本章程第15条之规定,系务委员会可获得其他职权;本章程第16条第3-5款以及第17条第3和第4款在相应的情况下适用。系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该机构全体成员大会。

§25跨学科中心

1)除学院、系所、研究中心和中心机构之外,还可以建立跨学科中心。这些中心致力于教学、研究、青年学术队伍的培养以及学术性继续教育等方面的跨学科项目。各院或共同委员会在教学与学位授予上的权限不受影响。

2)校董会可以根据学术评议会的申请,为学校成员相应的创新活动设立跨学科中心。

3)学术评议会对必要的能力水平、跨学科性和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考察,听取各相关学院的意见,并考虑其工作的完成情况。

4)跨学科中心的成立期限最多为五年。经过考评之后可以延长。校董会可根据学术评议会的建议调整和撤销跨学科中心。

5)跨学科中心的成员编制依然属于原来的单位。学术评议会根据中心的建议任命一名中心召集人。召集人必须是柏林洪堡大学的成员。

中心的组织和成员资格由内部章程规定,此章程须经学术评议会批准。相关群体的权利应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5条第1款得到保障。

§26学院与系所的人事管理权

1)分派给各个教授的全职和兼职人员的任用与解聘及其工作安排,由以下部门根据教授的建议而决定:

1.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在没有划分为系所的学院中,由院长决定;

2.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在划分为系所的学院中,由系务委员会决定,如果有系所领导班子,则由系所领导班子决定。

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59条之规定,必须有妇女专员参与以上决策。

2)没有分派给教授的工作人员的相应事宜

1.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在没有划分为系所的学院中,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2.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在划分为系所的学院中,由系务委员会决定。

若工作人员不属于任何系所,则其相应事宜由院务委员会决定。根据议事规程,可以将决定权授予院长或者系所领导。

3)客座教授与特聘教师

1.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在没有划分为系所的学院中,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2.根据本章程第24条之规定,在划分为系所的学院中,由系务委员会决定。

4)与《柏林高等学校法》第1201款第2句有所出入的是,柏林洪堡大学的教师以及获得相应资格的学术助理人员可以根据院务委员会的决议,在本职工作之外——特别在教学工作量之外,可获得特聘合同,以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此类教学活动可以获得报酬,前提是经费来自第三方或者有特殊的预算经费,而且本职工作未受到影响。

§27部门一揽子预算

1)学院、校级研究中心和中心机构获得部门一揽子预算,一揽子预算根据下述第2款之规定包括用于自主经营的资金、人员经费、事业经费以及投资方面的收入和支出。在部门一揽子预算中,人员经费与事业经费可相互挪用。一揽子预算按年度编制,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各个部门自主负责其资源的使用。

2)预算通过后,主管财政事务的副校长应向学术评议会通报一揽子预算的执行方案并听取意见。

3)为提高部门一揽子预算的灵活性,加快其执行过程,校长可以根据本章程第2条第3款之规定,将有关权限,特别是人员经费方面的权限,授予各学院、研究中心和中心机构。

4)院长可以在预算范围内拨出包括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在内的专项经费,用以促进创新和鼓励成绩,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向院务委员会通报。如有三分之二的院务委员会成员反对预算使用计划,则计划必须重新制定。

f章成员与参与决策

§28教授与青年教授的聘任

1)院务委员会招聘教授与青年教授时,原则上应当提出包括三名申请者的候选人名单。

2)根据上述第1款之规定,院务委员会为此应设立一个教授招聘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当包括外来的成员。如果院务委员会经校长许可已聘请了至少两名外来招聘委员会成员,则不需要另行提供校外评审的意见。

3)如果妇女专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聘任人选表示反对,则可以要求院务委员会提供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

4)学术评议会可以任命院外评议人以评判招聘过程。

§29第二成员资格

1)学院或研究中心的成员,只要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在工作上有必要或有实际需要,就可以同时是另外一个学院或研究中心的第二成员。第二成员资格的获得首先须经该成员作为第一成员的学院同意,以及接受其第二成员资格的学院的同意。如果第二成员资格严重影响保有该成员第一成员资格的学院的利益,原学院可以收回决定。第二成员资格可以随第一成员资格的结束而取消,或通过自愿放弃而取消,或通过接受其第二成员资格的学院或中心研究所的开除决议而结束。对于各系所的第二成员资格,上述第2句和第3句的规定同样适用。

2)第二成员资格使该成员在此具有参与学术自主管理的所有权利。

3)对于那些在多个专业注册的大学生,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选举条例规定。

§30选举权

年龄达到65岁的编外讲师、编外教授、名誉教授具有与退休教授相同的大学成员资格。

§31退休后留职

1)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全职教授退休后依然享有与教学相联系的种种权利,如讲课、参与考试以及博士学位和大学执教资格授予工作。他们有权指导研究工作,完成在退休前已开始的研究项目。

根据本章程第22条第6款之规定,如果不涉及其继任教授,院务委员会可以提名退休教授作为高校教师的代表参加教授招聘委员会。

2)如有特殊理由,编外讲师、编外教授和名誉教授经院务委员会同意,可接受有明确期限的工作。

3)当以上人员从事上述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工作时,大学没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设备和报酬。

§32招聘与辅助岗位

招聘的职位原则上要公开进行,学生助理职位原则上要在校内公开招聘。如有特殊理由,上述第1句规定可以例外。

§33名誉教授与编外教授

1)关于名誉教授的聘任需要两名专家——其中至少一名是校外专家——根据教授的水平要求,就候选人在学术或艺术方面的卓越成就提出鉴定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2)校长根据学院的建议,在两名校外专家鉴定意见的基础上,经州政府主管高等学校的部门同意,可以为获得执教资格四年以上,并且在教学和研究上作出卓越贡献的编外讲师授予编外教授的头衔。此头衔在退休后依然有效。《柏林高等学校法》第117条第2款第3目不受影响。

§34名誉职位

大学可以根据学术评议会的决议向有贡献的人士授予柏林洪堡大学名誉校参的称号。评议程序、条件以及称号的取消都由学术评议会依照规章处理。

g章地位平等

§35禁止歧视

本校反对歧视,并在其工作中注意减少特别是针对女性职员和女性大学生的种种不利因素。本校注意满足残疾成员的特殊需求和外籍成员的特别要求。

§36妇女专员的权利

《柏林高等学校法》第59条之规定不受影响。

§37妇女专员及其代理人的选举;职务津贴

1)全职的妇女专员及其代理由选举委员会在招聘并公开听证后选举产生。各部门中的妇女专员可以参加听证后的讨论。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由各群体的三位女性代表组成。她们由大学的女性成员选举产生,同时也按照同样的原则被选人全校大会。

2)各部门中的妇女专员及其代理由该部门的女性成员通过投票箱选举或函选产生。各部门的选举指导委员会对此负责。

3)如果学生担任学院或其他部门的妇女专员或代理之职,则可获得职务津贴。数额视工作量和学院规模而定。在计算其学习年限时,其工作应予考虑。学术评议会依照规章制定细则。

§38性别专用语

在信件往来中以及法律文件和行政文件(包括学习、考试、博士学位授予和执教资格授予条例)中,必须使用中性的称谓或者同时使用女性和男性称谓。

h章学术管理机构成员的权利,议事规程与决策

§39学术管理机构成员的法律地位;知情权

1)任何成员都不得因其在自主管理机构中的工作而遭到歧视或得到偏袒。只具有参与讨论权的成员,除没有表权外,与所有的成员享有同;权利。

2)每位成员都有审阅公文的权利,并有义务对学术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校长或者院长的质询给出答复。如果问题涉及私人的或需要保密的信息,则必须遵循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细则按议事规程予以处理。

3)如果学生在学术自主管理机构中任职,在计算修业年限时,其工作应予考虑并可获得劳务费。上述第1款第二句之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学生成员。细则由学术评议会制定。

§40议事规程

1)学术自主管理机构的委员会可制定其议事规程。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7条第4款第3句之规定,议事规程应以书面形式确定表决的过程。如果院务委员会、研究中心委员会以及有决策权的共同委员会没有议事规程,则以学术评议会的议事规程为准。

2)根据第5条第1款所述之规定,如果学术评议会对各院、有决策权的共同委员会、校级研究所以及中心机构提交的有关规定有疑问,可以驳回,责令其复审。

3)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7条第3款之规定,第一轮和第二轮表决之间应有至少一个星期的间隔;并力求协商沟通。

4)在表决中被否决的每一名委员可要求:

1.将其个人的意见写入会议记录(会议说明);

2.在转呈其他方面的决议中附加说明少数派意见。

会议说明必须在会议期间申明,并在会议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

少数派意见必须在会议期间申明并在14天之内提交。

§41群体否决权

1)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51款第2项至第4项之规定,在有决策权的委员会中,有关科研、艺术项目、教学和教授聘任的表决,一旦遭到某一群体中所有成员的反对,则应当根据申请重新审议。这一规则也适用于无记名投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分组清点选票来确认群体否决。

2)在群体否决的表决之后,应建立一个调查委员会。相应委员会的主席兼任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每个群体向调查委员会选派一名拥有表决权的全权代表。而投反对票的群体则拥有两票。调查委员会应拟出凯发体育平台官网的解决方案,用简单多数法进行表决,然后将该项事务移交给委员会进行最终表决,移交后同一个群体不能再投反对票。

3)根据《柏林高等学校法》第47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一项决议进行多轮表决,那么一个群体的群体否决票只能使用一次,即在第一轮投票或第二轮投票中使用。

4)决议在委员会批准之后,必须即刻执行。在第一次表决和下一次会议之间,必须至少有一周的间隔。

i章图书馆、档案与大学收藏

§42图书馆

柏林洪堡大学的图书机构构成统一的图书馆系统,为研究、教学和学习提供文献及其他——尤其是电子的——信息资料。图书馆系统分为大学图书馆和分馆,各分馆为大学中各分散的学术机构直接提供文献资料。

§43档案与大学收藏

柏林洪堡大学的档案与大学收藏部门面向学术与行政领域,通过保管官方的文字材料和收购艺术作品,为大学的研究、教学、学习和管理提供支持,并为展示大学、下属机构及其成员的历史提供文献和艺术作品。

j章暂行条例和最终条例

§44失效

下属文件已失效:

1.颁布于19901015日的《柏林洪堡大学章程》[《柏林洪堡大学通告》,19901016日第90号(l0-17]

2.柏林洪堡大学专项基本规章,制定于1992429日(1992414日全校大会决议)[《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第la号/1992]

3.柏林洪堡大学专项基本规章,制定于19921028[《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3323日第15号/1993]

4.关于教授参与院务委员会及其投票权的暂行条例[《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4328日第14号/1994]

5.关于柏林洪堡大学名誉成员资格授予的暂行条例[《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4415日第15号/1994]

6.关于柏林洪堡大学专业名称的暂行条例[《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4816日,第39/1994]

7.关于柏林洪堡大学各个学院与中心机构妇女专员选举的暂行条例,制定于1997117[《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747日第12/1997]

8.关于全职妇女专员及其副代表选举的暂行条例[《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7516日,第13号/1997]

9.关于自然博物馆教授的选举权的暂行条例[《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1997115日第36号/1997]

§45生效

1)本章程自《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全校大会多数成员批准。修订案原则上必须至

少经过两次大会讨论。章程修订后应在官方公报中重新公布。

(最新版本参阅http://www.hu-berlin.de/ueberblick/dokumente/ verfassung /stan- dardseit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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