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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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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发〔2014〕177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预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一流”,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规定,学校设立预研项目。为加强预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研项目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优先支持新兴、交叉、跨学科领域的探索性研究,重点支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研究,积极支持战略咨询研究。

第三条预研项目原则上只接受学校在职科研人员的申请,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所有。项目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实行择优资助。项目的组织程序包括指南发布、申报、评审、公示、签订项目任务书、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预研项目资金来源于主管部门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预研项目实行限项申请,并根据经费额度确定年度拟资助的项目和经费数量。

第六条申请人应具备实施预研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条件,在同一年度限申报1项,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经过筛选后报送学校。

第七条 预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预研项目择优资助下列方向的研究:

1.属于科学研究前沿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2.属于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及技术集成研究;

3.属于新兴交叉研究、可能成为学校新的科研生长点,具有较强创新性的研究;

4.属于优势领域的前瞻性研究;

5.属于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

6.属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研究;

7.属于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

8.属于协同创新的重大研究。

第九条项目初审通过后进入会议评审,学校视具体情况组织答辩评审,按择优原则审批拟资助项目。

第十条项目任务书是实施项目管理、开展中期检查以及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立项通知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签订《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预研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每年年终,学校对上年度资助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经费预算,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没有达到预期指标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可进行约谈、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十二条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大胆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预研项目在执行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如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的人选,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2.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指定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会同所在单位协商更换负责人;

3.项目主要参加者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因出国、调离、病休等原因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报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预研项目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用,不得超支。

第十五条预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六条预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每年年终,学校根据预研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调整项目经费额度。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七条预研项目执行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验收申请,撰写《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总结报告》,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批准,向学校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为一年,在项目结题前继续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对已结题项目实行跟踪服务,期限为1-2年,项目负责人每年底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预研项目跟踪调查表》。对取得良好研究成果的项目,将优先推荐申请主管部门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作为经费来源的预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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