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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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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发〔2021〕129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结合实际,对《华中农业大学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学校202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1月17日


华中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1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单台(套)原值为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原值在4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择优纳入学校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心、校级平台等,下同)应按照“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最大限度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两级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平台的搭建与维护、开放共享工作的协调、监管、效益考核和仪器设备调剂等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制度建设、运行维护、对外开放共享、档案管理、收费管理、数据收集与上报、技术人员管理和培训等,配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做好开放共享效益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结合学科需求实际成立公共平台,配备满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与岗位职责、业绩贡献相适应的薪酬绩效体系,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六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依托“华中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开展。各单位自仪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并以本单位名义完成开放共享入网申报,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接入系统管理。不纳入开放共享管理系统的,应有正当理由,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单台(套)原值在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满足开放共享条件的,鼓励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对外开放。未经审核批准的仪器设备,不得开展有偿服务。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明确使用和维护责任,并将相应要求张贴在仪器设备旁醒目之处。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应在管理系统内公布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八条 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及时提供服务,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对用户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各单位应积极沟通,要求发表时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各单位与用户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并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第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及操作培训工作,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鼓励对高等级用户实行优先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凡具备有关部门规定的认证计量检测等资质、需对使用仪器设备出具测试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质量管理,按时对仪器设备进行合格检定,提高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保障测试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收费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仪器设备开展有偿服务,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费用,服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标准,由各单位参照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人工、材料消耗、技术服务等因素,按校内和校外收费标准提出申请,报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并公示后执行。

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管理,校内外收费均需通过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结算。服务合同的签订执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形成的开放共享收入可用于开放共享平台运行的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设备维护、聘用人员薪酬、平台管理和技术人员交流培训、设备升级改造维修等必要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开放共享收入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各单位根据预算额度编制支出预算后使用。因特殊情况导致已分配收入异动的,下次预算分配时统一调整。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根据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对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清除事故隐患,保证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 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详细记录。维修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测试仪器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后方可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的,按照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学校按年度对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各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心和校级平台根据学校年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情况,可从本单位公共平台开放共享收入中列支相关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和考核优秀奖励绩效,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发放。

各学院获得学校年度考核表彰的,可从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申请绩效支出预算,报学校同意后划入学院绩效专项统筹使用。其中对校内服务收入中用于绩效支出的比例不高于20%,对校外服务收入中用于绩效支出的比例不高于30%。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学校绩效管理规定,兼顾效率与公平,加大对直接从事仪器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力度,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后发放。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资金,对各单位开展仪器设备的创新性开发,以及考核优秀设备的正常零配件维修更换等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视情况采取限制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核减单位设备购置预算等措施。对无特别理由、连续两年有效使用机时低于400小时的,学校将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校发〔2013〕1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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