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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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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4-18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学校对《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0年12月21日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

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改革的总体部署,依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保障对象和时限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大学生的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大学生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第三条 大学生医保费由学校代收、代缴,缴费标准以武汉市医保局下发的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大学生缴费参保后,无论学籍处于何种状态,可享受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保留学籍的可以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注销学籍的,当年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不予退回。

第二章 保障待遇

第五条 大学生医保待遇分为大学生住院、门诊重症疾病(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其中,大学生住院和门诊重症疾病(大病)的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支付。

第六条医保待遇及支付比例均按武汉市医疗保险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七条 普通门诊就医由学校统筹管理,我校大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为华中农业大学医院。参保大学生凭公费医疗病历到校医院挂号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支付。

学生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转院证明,校医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急诊、抢救除外)。外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回校后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报销。

第八条 门诊重症疾病(大病)就医需大学生本人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由学校报洪山区医保部门批准,在市内选择一所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凭有关证件就医。门诊重症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凭相关材料,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报销。

第九条 大学生住院就医首诊医院为华中农业大学医院,在校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按《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支付。如需转院治疗,由接诊医生开具转院证明,经校医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转外院就诊。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出院时直接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报销。

第十条 通过校医院医生转诊、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大学生,在进行医保报销后,还可以享受学校相关的公费医疗政策。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危急直接去校外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及时凭就诊证明在校医院说明情况并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报销公费医疗。

第十二条 在武汉市外因病住院,原则上需选择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院后学生提供相关医疗资料,由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到所属区社保处办理报销手续;门诊就医部分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医院等级以及医保定点医院以各地医疗机构及医保机构指定的为准。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大学生医保的实施方案,启动、管理和督办各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大学生医保工作正常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和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五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的学籍确认(入学、休学、退学、转学及毕业离校等),并做好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及学生入学须知相关内容的拟定。

第十六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按照每年下发的武医保文件收费标准代收代缴大学生医保费用,并监管学校大学生医保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医院按照地方医保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大学生医保管理体系,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及院外转诊管理,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负责与地方医保部门的联系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负责学校学生公费病历管理、使用及其它相关管理的文件制订,并行文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校发〔2010〕1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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