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6〕54号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经学校2015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华中农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
2016年3月1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育为先”、“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惩防结合、预防为主”和“三防结合、确保重点”的方针,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校园稳定、安全、有序、和谐的目标。
第三条 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减少校园内各类案件的发生;加强内部的治安管理和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教学、科研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增强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技能,维护校园整体稳定。
第四条 保护集体与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人人有责,全体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破坏学校的安全秩序。
第五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在场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保护现场,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严禁卖淫、嫖娼、吸毒;严禁制造、贩卖、传看淫秽刊物、录像和暴恐音视频;严禁聚众赌博或为参与者提供条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鞭炮;禁止闹访、缠访等一切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宗教传播活动。
第八条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禁止鸣笛、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禁止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禁止违规停放机动车辆。
第九条未经允许,小商小贩、废旧物品回收人员、拣拾垃圾人员、盲流、社会闲散人员、精神失常者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条保护校园绿化,禁止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准翻越护栏。校园内禁止打鸟、禁止在道路上溜冰、高声喧哗。
第十一条校外大型车辆或社会团体、旅游群体未经校保卫处或学校相关部门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团体,应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场所、科研大楼、实验场所、教学生活区,不得破坏科研作物、绿化植被、实验及公共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直至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车辆应按照指定线路行进、有序停放。
第十二条校园内严禁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影响校园形象的宣传内容,宣传物须置于学校规定的宣传栏内或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涂写,违者将予以清理或拆除。
第二节 安全法治教育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临时聘用人员开展法治、校纪校规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学生的法治和安全教育由保卫处、学工处、团委、研工部、国际学院和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应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化开展。
第十四条 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职工,有关单位和家长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所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落实帮教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节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主办单位对活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不得出现影响校园形象、社会公德、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举办各种集会、比赛、演出、晚会、灯会、展览等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参加人员在150人以上的活动需报学校保卫处备案,200—500人的需经保卫处审批;500—1000人的需报学校办公室审批;1000—2000人的活动、邀请校外知名的文艺工作者或者有影响的社会人士参加的人数在500——1000人的需提前5天通过学校办公室报当地派出所审批;2000人以上的活动、邀请校外知名的文艺工作者或者有影响的社会人士人参加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需要提前10天通过学校办公室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单位、责任人、举办地点、活动时间、内容、形式、规模、安全防范措施、紧急情况预案、医疗急救方案等;如有境外人士、著名演员或国内知名人士参加,则另报名单和保卫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处接到申报后,根据情况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并提前三天向举办单位回复,活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开展。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的,取缔活动同时追究组织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四节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办公楼等是教学、科研、办公的重要场所,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场所从事与教学、科研、办公不相适应影响教学、科研、办公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教学、办公场所的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间进入。
第二十三条 不得携带非工作需要的危及安全管理的物品进入教学、科研、办公场所;携带贵重物品外出必须主动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询、登记。
第二十四条 禁止破坏楼内公共财物和其它个人私有财物。
第五节 学生集体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集体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经管理人员同意,验证、登记后进入,按规定时间离去。禁止任何人在宿舍哄闹。
第二十六条 除执行公务外,不准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七条 凡已作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继续留宿学生集体宿舍,任何人不得为其提供条件。
第二十八条 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第六节 校园户外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商业性销售和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 举办的活动要求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活动必须先经过该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的审查,如同意举办,须至少一位社团指导教师参加指导和监督。学生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责任人必须对活动的内容、安全等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主办方须提前三天向保卫处递交活动场地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及范围等。对于违反规定进行经营或变相经营活动的情况坚决予以取缔和制止。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校园整洁美观,举办活动期间所使用的海报、横幅等宣传资料应按宣传部和保卫处的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张贴、悬挂,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不得随意摆放宣传板,不得在校园主干道上派发宣传资料;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务必在当天撤去所有宣传资料,并保持现场整洁;各类宣传资料的内容须经活动的指导老师审查,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节 外来人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所有经营、务工、从业及外聘人员,投亲靠友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或者寄住手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区良好秩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办证前要对雇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填报“外来人员登记表”,建立档案。经常掌握外来人员在校内外的表现情况,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其在校内的治安、防火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要严格执行招待所行业管理规定,坚持住宿登记,验证及值班等制度,防止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派出所。
第八节 临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签订临时用工聘用协议。
第四十条 为保证雇用的临时聘用人员有较好的素质,校内各单位雇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无违法违纪的历史、身体健康。
第四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和法治教育,注意安全生产,严格操作规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严禁非法使用临时聘用人员,雇用的外地来汉务工人员必须做到“证、卡”合一。人事处有权对全校用工单位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非法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根据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九节 房屋租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租户在房屋租出前一周,须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或校保卫处(单位出租)、社区居委会(居民个人出租),申请暂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与承租人签订治安安全合同;应掌握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第四十四条 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第四十五条 停止租赁房屋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保卫处和社区居委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节 来校活动境外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来校学习、工作、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必须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来校长期工作、学习的国(境)外专家教师、留学生到校后,由外事部门组织向他们宣传、讲解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帮助其执法、守法。
第四十八条 来校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学习的留学生应按规定申报入境住宿登记,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在校活动应遵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对来校住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必须要求住校人员持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接待住宿的单位应在外宾居留后24小时内将登记表报校保卫处和市公安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公安部门每半年对境外人员户口申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一节 集体户口管理
第五十条 办理身份证、结婚登记、单位分房(买房)、小孩入户、出国政审、挂失、公证等,可借用或复印户口底页。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十二条 户口底页一般不准他人借用或代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他人代借时,被委托人必须携带本人的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第五十三条 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借用要求保持户口底页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可申报更正;不得折叠,不准遗失;保证按规定时间交回。
第十二节 校园施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 凡在校区内进行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特殊工种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严禁无施工资质的单位进校作业,特种工作岗位禁止无专业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五十六条 在校区内进行基建施工的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学校基建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开工申请表,确定施工队负责人、安全施工监理人、学校有关单位负责人各1人,共同负责施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在校区内进行各种线路或管道架空、埋设以及打桩、接地等工程,需提前一周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管理单位向校档案馆提交施工图纸和全部资料。凡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除赔偿损失外,学校将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各施工方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制定严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严格安全施工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五十九条 所有在校施工单位及人员,必须及时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或《居住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校规。严禁酗酒、赌博、打架和斗殴,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校保卫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工程结束后,如该施工方在学校没有接受其它施工任务,该施工方应负责清理好施工区和生活区,及时迁离学校,不得长期占驻校内。
第十三节 特种行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 凡在校内的招待所、印刷、打字复印、旧货业、网吧等场所都应纳入特种行业管理,须凭业主的工商营业执照、文化许可证等有关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后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申领办证才能经营。
第六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治安责任人须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特种行业要制定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根据公安机关管理的要求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具备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十四条 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十五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禁止交易、承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六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详细身份信息;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实施本办法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或报请上级部门、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表扬、奖励;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突出者作为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条件之一。
1.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治安管理,确保本单位安全。全年未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本单位人员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2.积极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或有关组织检举揭发坏人坏事,提供重要线索、情况,协助破获各类案件的。
3.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斗争,及时举报或制止犯罪活动;抓获或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发生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奋力救援,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抢险救援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的。
5.从事治安保卫工作人员、保安、校内物业人员或治安责任人,忠于职守,工作有明显成绩的。
6.在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各类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或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和有其它违法活动人员,除已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属校内人员的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据其犯错误及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属校外人员的送地方行政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不执行本办法或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思想麻痹、疏于防范,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整改,致使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十条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侵犯公私财物;侵害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凡有以上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参照以上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或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所做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有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诉期间行政处理决定可暂缓执行,申诉期满根据行政复议决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