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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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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校发〔2021〕119号

校属各单位:

《华中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华中农业大学2021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21年10月22日


华中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外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结合基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师生员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履行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建安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参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的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主要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安部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新生入学后,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三)每月组织一次宿舍安全检查;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及宿舍,采取限电、批评、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的值班值守,及时制止、处置堵塞消防通道、违规给电动车充电等不安全的行为;

(二)加强对宿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宿管人员的安全技能,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

(三)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确保学生宿舍电器线路、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等完好;

(四)加强安全宣传,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及建安部开展安全检查;

(五)处置初起火灾、引导学生疏散,并及时向建安部、消防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协商成立管委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在学校范围内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内单位,当事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及各单位与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管理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附属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快递、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科研教学基地、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十七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临时搭建、铺设及安装的用电线路、灯光、电器等设施设备,须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审批的,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并及时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持证上岗。消防值班室可与门卫值班室、监控室合用,应确保有人24小时值班,会操作消防报警控制器。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接受建安部的监督检查。

校内各类施工、动火作业须向建安部申请办理施工证、动火证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建安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设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移交建安部备案,建安部负责将档案资料移交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一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建安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出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出借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此类房屋的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危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进行具有危险性生产、实验时应有人值守。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制定防火安全规定,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建安部,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不断加强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随意焚烧废纸、落叶、垃圾等;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或焚烧的,动火单位和人员需事先向建安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擅自改装电路和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各单位加强所属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安全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库房、宿舍、生产和经营场所等公共建筑内(含地下空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行为。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教室、宿舍、食堂、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超市、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须报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九条 狮子山是重点防火区域,严禁在山上及周边野炊、烧荒和吸烟。建安部、后保部要加强巡山稽查,及时清除干草、落叶等可燃物,严防山林火灾。

第三十条 学校在停电、停水、通信或交通线路中断,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建安部并做好相关消防应急预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范围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消防设施使用方法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门是否处于工作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部位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防火门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建安部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须及时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建安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责任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火灾隐患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建安部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人员;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五)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辐射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建安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建安部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禁止未成年人参加灭火救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四十七条 接到火灾报警后,建安部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安部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火灾情况。

第四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火灾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本单位火灾隐患排查。建安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五十一条 日常管理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规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举办各种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比赛、演出等活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建安部或公安消防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二)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或建安部通知,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堵塞、挤占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四)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动用、故意损毁消防设施、器材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拒不改正的;

(七)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带入火种、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九)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强令冒险作业的;

(十)改建、扩建、装修事前不备案,不对消防设施进行保护,事后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

(十一)违规用火、用电、用气或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校园内发生火灾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各部、院、系、所、中心和直属、附属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安部负责解释,原《华中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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